追债时如何做好准备工作,应该如何依法追讨债务 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2023-04-13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追债时如何做好准备工作,应该如何依法追讨债务
追债时如何做好准备工作,应该如何依法追讨债务
一、追债时如何做好准备工作
1、;细分债权所属类别,制定相应对策。
债权类别,是指债权是3个月以内的,还是3个月——1年,或者1年——2年,或者已经超过2年的时间。一般来说,债权的时间与催收的难易程度成正比。比如,3个月以内的,采用电话、传真的方式往往就会有效果。而对于2年内的,必须亲自面谈。2年以上的,可能面临各种情况的变更,给追债带来重重困难。
2、;盘点现有证据,修正证据瑕疵。
债权是否明确,债务人对数额是否认可,双方是否对帐确认,债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是否持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已续上时效。证据必须是原件,如果证据存在缺陷,在追债之初,或者录音,或者公证,或者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应文件,防止一旦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需要诉讼解决时,己方在证据上处于不利地位。
3、;了解债务人基本情况,确定追债等级。
一般来说,债务人不会在一开始就是想逃债的,必定是哪一环节出了问题。因此,了解债务人是否正常经营,地址、股东情况是否变更,外部债务履行情况如何,从而确定追债的轻、重、缓、急。
4、;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诉前准备。
经过协商、等待、追收等等追债的程序,债务人并没有还债的打算时,应当向律师咨询。律师有很多追债的实战经验,把追债工作移交给律师,债权人就可以回到正常的经营工作中。另外,如果有诉讼的必要,律师会进一步做好诉前的准备。
二、应该如何依法追讨债务
从法律意义上讲,讨债需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一般说来诸如借条、合同中的交易条款、送货清单,收据,第二,要有债务人的明确的资料,不能找不到。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满足这三个条件债务才可以依法讨回来。
没有有效的证明债权的凭证是很多债权人要不回来欠款的障碍。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债权人不要急于与债务人发生争执,首先要冷静得想办法补一个借款凭证,如果一定补不了书面的也可以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将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的谈话录下来,录音时最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
根据上面的内容大家都清楚了吧,在进行债务追债中当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有更好的效果。但是,在进行追债的时候也需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追讨债务有何快捷程序追讨债务有何快捷程序追讨债务除了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还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还有提起代位追偿诉讼。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一、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根据此规定,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支付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