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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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银行票据业务的相关内控制度 工程索赔款需要上税吗

2022-11-08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彭友信律师,长沙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彭友信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评审银行票据业务的相关内控制度

评审银行票据业务的相关内控制度




1、通过审阅相关政策、制度,如相关从事票据业务的申请和人行的批复文件、有关业务办理的制度规定、相关业务流程图解说明、各岗位制度等,了解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通过询问有关票据业务接受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等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银行领导,了解他们对控制票据业务重要性和相关法规制度的认识、对本岗位工作的认识和熟悉程度。尤其要注意各项制度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是否一致。


2、抽查票据业务的整个流程及其有关表单记录,关注主要的控制措施的贯彻执行。主要有票据查验、批准、检查等职责是否分工明确、保证相互独立;有无按审批权限的要求得到有效的批准;业务的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完整;银行空白票据、票据业务档案是否及时得到安全保管等。银行内部稽核检查有无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有无对有关业务作出评价、提出意见。


3、选取关键的控制点进行测试,判断其有无真正发挥作用,对相关内控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健全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以便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


审查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票据业务反映和揭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1、抽审业务档案,包括正在审批尚未办理的、已办理未到期的、已过到期日的票据。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持票人承兑或贴现申请书以及所附有关营业执照、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及保证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或质押等保证资料或是证明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的资料等;


审查银行查验票据情况的工作记录,包括用以核实汇票的真实性查询电报或信函及其回电、回函,或其他方式的查询记录。对企业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调查和评价的资料,业务审批书上逐级报批所签署的决策意见;


审查相关协议,关注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的条款。


2、抽查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审查相关业务本金部分是否及时准确进行核算,表内、表外资产负债的反映是否真实可靠。审查有关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完整、正确地记录到相应的会计期间。对于付款人到期不能付款需要银行垫付时,银行有无及时进行正确有账务处理;


审查会计有关的保证金是否及时足额人账,对收到的抵押、质押资产是否进行了登记;


审查银行各类报表资料是否与账本凭证相符,全面、准确地反映银行票据的情况。


3、可抽取部分票据业务向有关票据各当事人进行函证。


对在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存有较大嫌疑的票据可安排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外调,或到税务、工商求证等。


对银行票据业务进行分析性测试,分析其合法性、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


1、通过计算资本充足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等来分析判断银行承兑、贴现总量是否控制在核定的限额以内;


2、将贴现申请人按某一期间内平均授信金额大小排序,并可结合贷款等其他授信情况,综合分析银行主要授信的行业、集中于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金量有多少,计算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金余额的比例;


3、计算无力承付银行垫付资金的业务量占相关业务总量的比率,并对其成因进行综合分析,在付款人方面,是确实有支付困难还是有意抵赖或者一开始就有意舞弊;在银行方面,是审查不力、还是有关人员知情;不报或者确实是超出银行可控范围、或者由突发偶然因素等造成的


4、分别计算承兑、贴现等业务的平均收益率,考虑包括存款利息、拆借息、支付的各项查询成本、人员办公费用以及有关呆账、坏账等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在内,估算出相关的平均成本,综合分析其税前净收益、分析收费率和贴现率的合理性。




工程索赔款需要上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因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索赔款准予税前扣除。




相关知识: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


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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